總局關于發布化學藥品注冊分類改革工作方案的公告(2016年第5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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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3月0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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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的《關于授權國務院在部分地方開展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試點和有關問題的決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制定了化學藥品注冊分類工作改革方案,已經國務院同意,現予以公告,并自公告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化學藥品注冊分類改革工作方案
化學藥品注冊分類改革工作方案 為鼓勵新藥創制,嚴格審評審批,提高藥品質量,促進產業升級,對當前化學藥品注冊分類進行改革,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調整化學藥品注冊分類類別
對化學藥品注冊分類類別進行調整,化學藥品新注冊分類共分為5個類別,具體如下: 表1 化學藥品新注冊分類、說明及包含的情形
注:1.“已知活性成份”指“已上市藥品的活性成份”。 二、相關注冊管理要求 (一)對新藥的審評審批,在物質基礎原創性和新穎性基礎上,強調臨床價值的要求,其中改良型新藥要求比改良前具有明顯的臨床優勢。對仿制藥的審評審批,強調與原研藥品質量和療效的一致。
(二)新注冊分類1、2類別藥品,按照《藥品注冊管理辦法》中新藥的程序申報;新注冊分類3、4類別藥品,按照《藥品注冊管理辦法》中仿制藥的程序申報;新注冊分類5類別藥品,按照《藥品注冊管理辦法》中進口藥品的程序申報。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要求,對新藥設立3—5年監測期,具體如下: 表2 化學藥品新藥監測期期限表
(四)本方案發布實施前已受理的化學藥品注冊申請,可以繼續按照原規定進行審評審批,也可以申請按照新注冊分類進行審評審批。如申請按照新注冊分類進行審評審批,補交相關費用后,不再補交技術資料,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藥品審評中心要設立綠色通道,加快審評審批。符合要求的,批準上市;不符合要求的,不再要求補充資料,直接不予批準。 (五)新注冊分類的注冊申請所核發的藥品批準文號(進口藥品注冊證/醫藥產品注冊證)效力與原注冊分類的注冊申請核發的藥品批準文號(進口藥品注冊證/醫藥產品注冊證)效力等同。 (六)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組織相關部門細化工作要求,做好受理、核查檢查、技術審評及制定、修訂相關國家藥品標準等工作。 (七)《藥品注冊管理辦法》與本方案不一致的,按照本方案要求執行。 |